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15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08-12-31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經交通部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責令召回改正者,應自接獲通知翌日起十五日內,向專業機構提出其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計畫,並於召回改正執行前向大眾傳播媒體公告及以其他有效方式通知車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