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16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08-12-31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提出之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計畫,經專業機構報請交通部核可後,應依交通部核可之計畫及限期執行召回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