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17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08-12-31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依本辦法所提之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召回改正之汽車廠牌、車型、出廠日期、車身號碼或引擎號碼、數量等相關資料。 二、安全性項目及其安全影響說明。 三、召回改正汽車實施之改正措施,如零件更換、修理、檢查、校正、調整或其他必須變更之技術摘要。 四、實施召回改正之程序,包括通知車主方式、車主受通知開始與結束日期、車輛召回改正開始日期、執行地點、每車執行改正所需時間、預定完成召回改正日期。 五、召回改正之車主通知書內容、處理聯絡單位及免付費查詢電話。 六、完成召回改正車輛之辨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