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2 條|醫事|Peraturan|Berkuat Kuasa
衛生福利部|v1.0
Terakhir Dipinda: 2005-07-12
申請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以法人、醫療機構、教學研究機構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 申請輸入或輸出之器官、組織、細胞,其用途以人體移植、教學、研究、保存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