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製劑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05-11-16
捐血機構應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提出次年度之採集血液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