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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血液製劑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

📜
法律名稱
血液製劑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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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食品藥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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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5-11-16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國外輸入之血液製劑原料,不得與國內捐血所得之原料混用。 國內血液製劑產品,應於標籤仿單及包裝明顯標示原料來源,並區分國內、國外原料來源,為不同之包裝。

📝 內容

國外輸入之血液製劑原料,不得與國內捐血所得之原料混用。
國內血液製劑產品,應於標籤仿單及包裝明顯標示原料來源,並區分國內、國外原料來源,為不同之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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