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製劑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05-11-16
國外輸入之血液製劑原料,不得與國內捐血所得之原料混用。 國內血液製劑產品,應於標籤仿單及包裝明顯標示原料來源,並區分國內、國外原料來源,為不同之包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