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製劑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05-11-16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血液製劑原料,應以國內捐血而得,指國內製造業者製造血液製劑,供應國內使用者,應以國內捐血為其之主要原料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