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製劑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05-11-16
捐血機構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將所採集之血液原料提供其他血液製劑製造業者,應檢具該血液製劑製造業者之藥品製造許可證影本,並載明血液原料提供數量,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