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第 3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0-16
申請前條環境用藥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試驗研究或教育示範:公、私立學術或研究機構或行政機關。 二、專案防治:行政機關。 三、申請登記用:環境用藥製造業或從事輸入行為之環境用藥販賣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