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第 4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0-16
製造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所使用之環境用藥,應委託持有相同劑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之環境用藥製造業者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