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第 2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0-16
申請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之環境用藥,不得含有依本法第七條公告禁用之成分。但專供實驗室內試驗研究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