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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第 2 條

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第 2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0-16

內容

申請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之環境用藥,不得含有依本法第七條公告禁用之成分。但專供實驗室內試驗研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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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第 3 條(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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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第 5 條(第 5 條)
  • 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