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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第 5 條

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第 5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8-10-16

內容

本準則案件之申請書表及應檢具資料內容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請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書表及資料內容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逕予退件;其補正期限以一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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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第 2 條(第 2 條)
  • 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第 3 條(第 3 條)
  • 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第 4 條(第 4 條)
  • 環境用藥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專案防治或登記用申請作業準則-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