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第 7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3-17
本辦法之抽樣檢驗,應由動物防疫機關抽樣、封裝後,自行或交由申請人送驗,或由申請人另委託獸醫師於動物防疫機關之監督下抽樣,並由動物防疫機關封裝後,自行或交由申請人送驗。 依前項交由申請人送驗者,其保存及寄送方式,應遵照動物防疫機關之指示為之,並於抽樣當日或次日寄出。 檢驗完成後,檢驗機構應將檢驗報告正本交由動物防疫機關轉送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