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第 9 條|動植物防檢疫|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3-17
登記飼養場所不得引進非登記飼養場所之鳥類或家禽。鳥類自登記飼養場所運往輸出港、站至起運離開我國之前,亦不得與非登記飼養場所之鳥類或家禽接觸。 申請人未依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通知動物防疫機關抽樣檢驗,或其登記飼養場所之鳥類不符前項規定者,動物防疫機關應廢止其輸出鳥類登記、輸出鳥類健康證明書,並通知申請人及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