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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3 條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3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17

內容

專營貿易業之區內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將保稅貨品委託課稅區廠商加工者,以重整、簡單加工或未經實質轉型者為限。 前項貿易業之保稅貨品出進區時,應填具經海關驗印之區內事業委託加工貨品出進廠紀錄卡,並於出區時向海關辦理報關及提供稅款擔保;貨品運回時,亦應填具報單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前項出區貨品運回期限及相關規定依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其所使用之紀錄卡,如經海關核准以電腦處理者,準用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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