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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4 條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4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17

內容

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委託課稅區加工者,應填具委託加工申報書,註明受託廠商之工廠登記編號、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其為自然人者,應註明姓名、住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核准: 一、委託加工合約書或訂單影本。但區內事業委託其設立於課稅區分廠之委託加工案件,得以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代替。 二、加工前後之樣品或圖說一份。但前有核准案例並註明核准文號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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