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8 條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8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17

內容

區內事業得接受課稅區廠商委託加工。但課稅區廠商委託時,以向主管機關辦妥公司或商業組織登記者為限。 前項貨品進區時,區內事業應填具區內事業受託加工貨品進出廠紀錄卡,自行點驗進區(廠);加工品運出區時,逕於原紀錄卡登錄銷帳。 區內事業受託加工貨品,如有添加保稅原料、物料者,於加工品出區前,造具用料清表,及加註受託加工案件字樣送海關備查,並繕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海關於審核報單時,得要求提供委託加工證明文件。 前項貨品,扣除加工貨品進出區價差百分之三十之勞務加工費,按價差百分之七十課徵關稅;如具特殊情況,經取具會計師證明文件專案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由園管局或分局核轉海關者,按加工添加之保稅原、物料及半成品核實課徵關稅,並得辦理按月彙報,但應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預向海關提供相當擔保。 第二項之紀錄卡,如經海關核准以電腦處理者,準用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3 條)
  •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3 條(第 33 條)
  •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4 條(第 34 條)
  •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5 條(第 35 條)
  •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6 條(第 36 條)
  •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7 條(第 3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