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2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17
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運往自由貿易港區港區事業、同一園區或其他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修理、檢驗、測試或展示、或運往保稅工廠修理、檢驗、測試者,準用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