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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6 條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46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17

內容

區內事業將樣品、廣告品攜往國外,其價值在輸出免簽證限額以下者,得填申請書,除須經園管局或分局核發簽證者外,逕向海關申請查驗或加封後放行出區,並於一個月內檢附出口地海關之出口證明文件向海關銷案;逾期未辦理銷案者,應於銷案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十日內,填具報單按出廠形態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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