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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10 條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10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7-07-31

內容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依本辦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其安裝地點,以該事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登記之場所為限。 前項設備安裝地點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稅捐稽徵機關得於投資抵減證明所載設備預定安裝完成日期後查明或派員實地勘查;其結果與投資抵減證明所載事項不符者,以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者為準。 設備安裝地點或日期如有變動,除依相關法規辦理外,該事業應即報請其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相關法律條文 -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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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