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12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7-07-31
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及研究支出,其交易行為及購置成本之原始憑證,經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有虛報不實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有關逃漏稅處罰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