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購置設備及研究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13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07-07-31
資源回收再利用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其關於投資於資源回收再利用設備及用於資源回收再利用用途之研究支出經適用本辦法規定之投資抵減者,不得重複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之投資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