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 11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6-1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許可證、登記文件及核可文件之申請、換(補)發、變更、展延之審查期間,除許可證之申請為三十個工作天外,其他為二十個工作天。 前項審查期間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延長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