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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 2 條

📜
法律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2 條
📂
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
🏛️
Authority
環境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4-06-11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於運作前向下列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始得運作: 一、製造:製造場所。 二...

📝 內容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於運作前向下列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始得運作:
一、製造:製造場所。
二、輸入、輸出及販賣:營業場所。
三、使用:使用場所。
四、貯存:貯存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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