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 12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6-1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文件、現場勘察結果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即通知運作人限期補正。 已於期限內補正而仍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再通知限期補正。各次補正日數不算入審查期限內,且補正總日數不得超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