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第 16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6-1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先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特性個別審查,再依運作場所或運作人,合併核發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