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 12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財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2-01|最後修訂: 2026-01-30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經核准設置後,不具第七條規定之條件者,海關應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其登記。但海關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廢止登記者,無須命限期改正。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經核准實施自主管理後,不具第七條之一規定之條件者,海關應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廢止其自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