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15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6-18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視事務之繁簡,就智慧財產法庭及商業法庭分設各庭,每庭各置庭長一人,法官若干人。 前項各庭庭數之設置,應陳報司法院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