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17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6-18
各庭庭長相互間行政事務之劃分與處理,由年終會議或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並得以一人負責共同性之行政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