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70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十一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6-18
紀錄書記官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或司法事務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紀錄書記官應備置辦案進行簿,隨時將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登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作業系統,並於月終送請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司法事務官、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