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76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十一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6-18
各項卷宗應分別編號保存。 卷宗歸檔編號及其保存期限,適用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之法院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 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以上人員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