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第 78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十一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6-18
法官助理之職掌如下: 一、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爭點之整理、資料之蒐集、分析。 二、其他交辦事項。 法官助理應服從其配屬庭長、法官之指揮命令執行職務。 法官助理應將辦理之事項確實登載工作日誌,並於月終送請法官、庭長、院長核閱。如有必要,法官、庭長、院長並得隨時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