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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 14 條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 14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6-01-27

內容

田間試驗包含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二階段,其申請許可時點規定如下: 一、遺傳特性調查,應於完成實驗室試驗後或自國外引進前申請。 二、生物安全評估,應於完成遺傳特性調查並經審議通過後申請。 國外引進之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如已於輸出國完成遺傳特性調查者,得檢具證明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直接申請生物安全評估。 基因轉殖觀賞魚之田間試驗,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將第一項所定遺傳特性調查及生物安全評估合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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