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第 9 條|港務|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12
遺失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時,申請人應通報管理機關及營運機構,並出具證明文件向管理機關申請補發。 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於效期內遺失累計達三次者,於申請人通報遺失之日起一個月內,管理機關應不予許可其補發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