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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港?
🏛️
Authority
交通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6-01-12
📋 條文摘要

自由港區人員、車輛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種類如下: 一、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效期二十四小時以上未逾三年。 二、臨時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效期未逾二十四小...

📝 內容

自由港區人員、車輛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種類如下:
一、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效期二十四小時以上未逾三年。
二、臨時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效期未逾二十四小時。
自由港區內之事業員工申請前項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者,應由申請人於事前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敘明入出事由、期限及範圍,由其所屬事業彙整後,向管理機關申請,經取得同意後始得入出。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期限屆滿之更換,亦同。
管理機關核發第一項長期或臨時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時,應於許可證或通行證上載明使用期限及通行自由港區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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