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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16條

📜
法律名稱
藥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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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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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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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
🏷️
Version
107.01.31
最後修訂: 2018-01-31
📖 Definition

📝 內容

本法所稱藥品製造業者,係指經營藥品之製造、加工與其產品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前項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應於每次進口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進口;已進口之自用原料,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轉售或轉讓。藥品製造業者,得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