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 7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5-12-09
申請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申請人得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安裝完工後四個月內,填具補助款申請書及檢附下列各款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第四條規定後,即核撥補助款: 一、新品保證書。 二、系統設置前、後之現場照片。 三、補助款領款收據。 四、安裝銷售商或其分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金額以購置費用為準。發票正本如已供其他用途而無法檢附者,應檢附與正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之原因並簽名。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要求之資料。 符合前條規定之申請人,並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天然災害受損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人應為買受人,其因故須變更買受人時,或屬非自然人者,有工程統包或分包之情形,致須變更補助款受款人時,得填具變更聲明書,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第一項期間以第四款規定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