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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 9 條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 9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5-12-09

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學者、專家七人至十一人擔任委員,審查下列事項: 一、補助金額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之申請案件。 二、廢止或撤銷經認證之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 三、解除或終止製造供應商認可契約或安裝銷售商認可契約。 四、其他與本辦法相關事項。

相關法律條文 -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 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