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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 10 條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 10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5-12-09

內容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完工後五年內,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至設置現場查驗其設置或利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不撥付或向受補助者追繳已撥付之補助款: 一、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補助款申請文書或其相關檢附資料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情形。 三、拒絕接受查驗,或無正當理由未能配合查驗逾二次。 四、設置或利用情形與補助款申請文書內容不符,其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但受補助者能證明因情事變更或不可抗力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情形,係因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繼受者所致者,亦同。

相關法律條文 -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 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