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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 12 條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 12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5-12-09

內容

製造供應商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書,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製造供應商認可契約: 一、依法完成公司、商業及工廠登記,並檢附相關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 二、聘置三名以上通過太陽能熱水系統專業技術人員講習訓練之專任技術人員。 三、編有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施工技術手冊及系統設計規劃書。 四、具備太陽能熱水系統主要元件生產線或系統裝配線。 安裝銷售商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安裝銷售商認可契約: 一、依法完成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檢附相關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 二、聘置一名以上通過太陽能熱水系統專業技術人員講習訓練之專任技術人員。 三、編有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施工技術手冊及系統設計規劃書。 技術人員講習訓練課程,以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辦理者為限。 廠商認可契約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三個月,簽約廠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續約。 認可契約終止或解除之原因可歸責於簽約廠商者,該廠商或其負責人新成立之公司,自契約終止或解除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簽訂認可契約。

相關法律條文 -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 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