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 14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14
出口人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依貿易署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內容辦理輸出。 出口地海關應於前項許可證上記載實際出口數量並簽章及加蓋出口地海關單位章戳。 出口人應將前項經出口地海關記載實際出口數量並簽章及加蓋出口地海關單位章戳之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併同貨品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