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 15 條|國際貿易|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1-14
出口人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將出口貨品之學名、俗名及貿易署核發之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證號、項次及有關內容,於出口報單或其他相關文件逐項申報。 出口人非以出口報單申報出口,出口地海關應將查核後之許可證或證明書影本函送貿易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