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7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9-01
接管營運期間被接管人應無條件配合接管營運小組之接管作業,並答覆有關之詢問及提供相關之資料。 接管營運小組得要求被接管人所僱用之員工,配合接管營運小組維持運輸服務之需求進行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