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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園區管理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0-09-01
📋 條文摘要

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接管營運時,警政、航政、海關、商港或有關機關(構)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 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接管營運時,警政、航政、海關、商港或有關機關(構)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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