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4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9-01
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接管營運時,警政、航政、海關、商港或有關機關(構)應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