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8 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8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9-01

內容

接管營運期間之一切所得,應優先支付因接管所產生之費用。 接管日以前產生之費用及接管營運期間因可歸責於被接管人事由所生之費用,應由被接管人負償還責任。

相關法律條文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