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10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9-0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接管營運: 一、移交新營運者時。 二、有事實足認為無法達成接管營運之目的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