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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10 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10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9-01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接管營運: 一、移交新營運者時。 二、有事實足認為無法達成接管營運之目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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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