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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11 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11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0-09-01

內容

強制接管營運時,有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之勞工接續權益,依強制接管當時原投資興建契約或原勞動契約及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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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