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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第 9-1 條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第 9-1 條|文創產業|法規|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8-15

內容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之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係指依國有財產法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規定,得辦理出租者。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得逕予出租之不動產,其租賃程序依國有財產法及地方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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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第 1 條(第 1 條)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2 條)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3 條)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4 條)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