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文創產業|法規|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8-15
文化創意事業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免徵進口稅捐,其自國外輸入自用之機器、設備報單,應註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文件文號,並檢附經濟部核發之國內無產製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