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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3-6 條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3-6 條|產業|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1-07

內容

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日,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 依前項取得所認股票者,其取得日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個人同時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者,該取得日應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 前項取得股票日,以發行股票之公司印製股票所載明之發行日期為準;該公司發行無實體股票者,以其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之交付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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